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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13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限制高污染燃料使用,推动清洁能源利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项管理措施。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7年3月27日,环保部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同时废止。《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及一期、二期行动计划、《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一期、二期行动计划》,均要求逐步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扩大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我市于2009年印发了《关于划定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27号),2015年印发了《关于划定泰安市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泰政办发〔201585号),明确了我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及其禁燃区的范围,随着改善泰城大气环境质量工作需要,需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此,在充分征求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意见的基础上,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泰安城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81

《通知》出台的目的

为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任务,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决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扩大调整

《通知》出台的意义

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制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可以控制新建燃煤项目;除集中供热企业外,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高污染燃料种类包括: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煤矸石、粉煤、型煤、煤泥、焦炭、木炭、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石焦油、油页岩、原油、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煤焦油。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泰山区、岱岳区部分区域以及泰安高新区泰山风景名胜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范围:城市市区内北起环山路,南至泰新高速公路,西起新104国道,东至芝田河泰安高新区(高新区建成区及北集坡街道泰山风景名胜区。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在禁燃区范围内,不得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经批准建设的热电厂和联片供暖锅炉除外)。除保留必要的保障民生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在热力管网覆盖内的燃煤锅炉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不在热力管网覆盖内的,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应改用清洁能源。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工作要求。高污染燃料界定标准及其禁燃区的范围将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国家、省如有更加严格的工作部署,将执行更严格的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区)依法组织禁燃区内相关禁燃工作,全面落实禁燃责任;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本禁燃区之外依法划定新的禁燃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