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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各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审核程序,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的通知》(环发[2012]92号,以下简称《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文件精神,为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实现节能减排的基本手段,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基本对象,其运营效果直接关系我省治污成效和环境质量改善,也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做了重大调整。各市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对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深刻理解和掌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程序,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为我省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打下良好基础。

  二、切实做好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

  各地环保部门、运营资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组织并做好环境污染设施运营资质的申报审批工作。根据我省实际,现就运营资质管理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资质申请与审批

  省环保厅负责甲级资质的审查,乙级资质、临时资质的审批,各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临时资质的初审。

  申请运营资质需填写的表格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从山东环境网站(http://www.sdein.gov.cn)下载。申请单位将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后,报送所在地市环保局进行初审。

  各市环保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查并签署初审意见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环保厅阳光政务中心。

  省环保厅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对申请单位现场抽查。因材料不全,需补充材料再进行申报的单位,时间顺延。对符合甲级资质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环保部审批。对符合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申报条件的,组织审核后在山东环境网站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批准、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二)资质延续与重新申请

  申请资质延续与重新申请的持证单位,除按国家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有效期内各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委托运营合同期内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等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单位,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将申请所需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后,报送省环保厅阳光政务中心。省环保厅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或延续。

  重新申请运营资质的单位材料受理及审批按照“资质申请与审批”有关流程办理。

  (三)资质证书补发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遗失或损毁的持证单位,应向省环保厅提交补发申请,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公告;省环保厅审核后予以上报或补发。

  三、加强运营监管,确保运营质量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运营业绩等。

  持证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并同时抄送设施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环保厅组织各市环保局对持证单位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予以公告,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运营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管,定期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存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持证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强化培训考核,增强运营人员的业务素质

  为增强现场运营管理和操作人员技术业务能力,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水平,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组织和督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运营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持证人员要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相应类别的省级以上岗位培训。对在有效期内持续从事设施运营操作和管理工作、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参加过岗位培训的持证人员,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申请换发新证。

  为加强管理工作,请各市环保局按照附件3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于2013年1月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科技与国际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张希洲   0531-66226662

  刘  鑫   0531-66226668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省外持证单位备案登记表

  3.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获证单位登记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