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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泰政法办字[2015]7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以下文件进行废止。现行文件凡引用废止文件条款的,引用部分不再有效。

  一、《关于在全市环保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泰环发[2008]223号)。

  二、《365bet官网下载落实“首次不罚教育警示制度”试行办法》(泰环发[2009]109号)。

  三、《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泰环发[2009]130号)。

  四、《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泰环发[2009]203号)。

  五、《关于印发<泰安市环境保护局实施“限批”工作办法>的通知》(泰环发[2010]63号)。

  特此通知。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