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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全市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1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市环保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进行了细化量化,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上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意见建议的,请于2016年8月19日前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姬长文,电话:8877630

电子邮箱:tashbjfck@126.com

特此通知。

                              2016年8月11日

泰安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细表

编号

违法行为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大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较轻

年度内初犯,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初犯但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再犯或隐匿、销毁环境违法证据或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或聚众围攻执法人员阻碍现场检查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恶劣手段阻碍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污染物排放达标或符合附件二Ⅰ档情形

附件二Ⅰ档对应的金额

一般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Ⅱ档情形

附件二Ⅱ档对应的金额

较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Ⅲ档情形

附件二Ⅲ档对应的金额

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Ⅳ档情形

附件二Ⅳ档对应的金额

特别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Ⅴ档情形

附件二Ⅴ档对应的金额

3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较轻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Ⅰ档情形

附件二Ⅰ档对应的金额

一般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Ⅱ档情形

附件二Ⅱ档对应的金额

较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Ⅲ档情形

附件二Ⅲ档对应的金额

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Ⅳ档情形

附件二Ⅳ档对应的金额

特别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Ⅴ档情形

附件二Ⅴ档对应的金额

4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一般

污染物排放达标或符合附件二Ⅰ档情形

附件二Ⅰ档对应的金额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Ⅱ档情形

附件二Ⅱ档对应的金额

较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Ⅲ档情形

附件二Ⅲ档对应的金额

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Ⅳ档情形

附件二Ⅳ档对应的金额

特别严重

污染物排放符合附件二Ⅴ档情形

附件二Ⅴ档对应的金额

5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较轻

造成较轻后果,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后果,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后果,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有效改正违法行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有效改正违法行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6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较轻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初犯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再犯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初犯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的排污单位,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再犯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初犯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排污单位,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排污单位,年度内再犯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排污单位,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7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较轻

已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已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未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积极采取措施,开始安装但未完成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已经签订购买合同但未动工安装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限期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8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较轻

年度内初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再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9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较轻

排放口设置有1处不符合要求,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排放口设置有2处不符合要求,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放口设置有3处不符合要求,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排放口设置有4处不符合要求,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排放口设置有5处或5处以上不符合要求或者经环保部门责令,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0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下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一般

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下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上1倍以下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

较重

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下且燃料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上1倍以下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1倍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严重

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50%以上1倍以下且燃料用量在300吨以上的;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1倍以上且燃料用量在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货值金额2.5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单位燃用的煤炭、石油焦超标1倍以上且燃料用量在300吨以上的

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11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10吨以下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300吨以上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新建、扩建或者应当拆除的锅炉吨位数小于10吨/小时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新建、扩建或者应当拆除的锅炉吨位数为10吨/小时以上20吨/小时以下的(不含20吨/小时)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新建、扩建或者应当拆除的锅炉吨位数为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的(不含35吨/小时)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新建、扩建或者应当拆除的锅炉吨位数为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的(不含75吨/小时)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新建、扩建或者应当拆除的锅炉吨位数为75吨/小时以上的

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3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锅炉吨位数小于10吨/小时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锅炉吨位数为10吨/小时以上20吨/小时以下的(不含20吨/小时)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锅炉吨位数为20吨/小时以上35吨/小时以下的(不含35吨/小时)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锅炉吨位数为35吨/小时以上75吨/小时以下的(不含75吨/小时)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锅炉吨位数为75吨/小时以上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4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较轻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无法密闭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无法密闭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密闭而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5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较轻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涂料0.1吨以下或者台账保存期限2年以上3年以下(不含3年)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涂料0.1吨以上1吨以下或者台账保存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涂料1吨以上5吨以下或者台账保存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涂料5吨以上20吨以下或者台账保存期限不足半年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标的涂料20吨以上或者没有建立保存任何台账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6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较轻

已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期检测、维修点位占应检测、维修点位10%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已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期检测、维修点位占应检测、维修点位10%以上30%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较重

已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期检测、维修点位占应检测、维修点位30%以上50%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已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未按期检测、维修点位占应检测、维修点位50%以上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未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或者未及时对泄漏的物料收集处理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7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较轻

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每车处以二万元罚款

油罐车、气罐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每车处以三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般

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严重

储油储气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储油储气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8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较轻

年度内初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再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19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较轻

年度内初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再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0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较轻

年度内初次发现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检测车辆数在2辆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初次发现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检测车辆数在2辆以上4辆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二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初次发现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检测车辆数在4辆以上6辆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年度内初次发现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且检测车辆数在6辆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发现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1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维修服务的

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22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一般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处五千元的罚款

23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较轻

堆存物料1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堆存物料10吨以上5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堆存物料5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堆存物料100吨以上3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堆存物料3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4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较轻

堆存物料1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堆存物料10吨以上5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堆存物料5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堆存物料100吨以上3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堆存物料3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5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较轻

装卸物料10吨以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装卸物料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装卸物料5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装卸物料100吨以上300吨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装卸物料300吨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6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较轻

堆存物料1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堆存物料10吨以上5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堆存物料50吨以上1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堆存物料100吨以上3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堆存物料3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7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较轻

年度内初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年度内再犯,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度内犯三次或三次以上,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8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较轻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1项措施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般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2项措施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较重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3项措施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4项措施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特别严重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5项或5项以上措施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9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较轻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者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的项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标10倍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0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较轻

距居住区距离500米以上,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距居住区距离300米以上5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距居住区距离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距居住区距离1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范围内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1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轻微

距居住区距离500米以上,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距居住区距离300米以上5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距居住区距离100米以上3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距居住区距离100米以下,经环保部门责令,限期内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二千元以上一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治

32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一般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10%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倍的罚款

造成一般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15%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1.5倍的罚款

较重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20%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2倍的罚款

造成较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25%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2.5倍的罚款

严重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30%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3倍的罚款

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35%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3.5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40%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4倍的罚款

造成特大大气污染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应急措施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的罚款;对单位处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5倍的罚款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单位:万元

                    情节


  类别        金额

超标倍数≤0.5(Ⅰ档)

0.5<超标倍数≤1

(Ⅱ档)

1<超标倍数≤3

(Ⅲ档)

3<超标倍数≤5

(Ⅳ档)

超标倍数>5

(Ⅴ档)

情节严重

锅炉

蒸发量<10吨

10

10

10—12

12—15

15

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0吨≤蒸发量≤20吨

10—12

12-15

15—20

20—30

30—40

20吨<蒸发量<65吨

10—15

15-20

20—30

30—40

40—50

蒸发量≥65吨

10—20

20-30

30—40

40—50

50—100

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

10—15

15-20

20—40

30—60

50—100

备注

多项污染物超标的,选择超标倍数高的超标项进行裁量。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项目名称

立案依据

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裁量标准

1

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或者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未公开环境信息,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内容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未公开环境信息,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2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二)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方式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3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轻微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有部分环境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所有环境信息均未按规定时限公开,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

4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轻微

三项以下主要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

三项以上主要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一万元罚款

较重

三项以下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元罚款

严重

三项以上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经环保部门责令,仍未有效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二万五千元罚款

特别严重

经环保部门责令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处以三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