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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项 目

内   容

收费项目: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月30日第369号令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第三条

转发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省辖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的通知》的通知

收费标准: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0.7元/污染当量,现为0.9元/污染当量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收费标准

第一年按0.2 元/污染当量

第二年按0.4 元/污染当量

第三年按0.6 元/污染当量,现为1.2元/污染当量

氮氧化物收费标准

第一年按O元/污染当量

第二年以后按0.6元/污染当量,现为1.2元/污染当量

烟气林格曼黑度收费标准

1

1 元/吨燃料

2

3 元/吨燃料

3

5 元/吨燃料

4

10 元/吨燃料

5

20 元/吨燃料

其他污染物

0.6元/污染当量,现为1.2元/污染当量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dB)数

收费标准

超标分贝数(dB)数

征收标准

1

350元/月

9

2200元/月

2

440元/月

10

2800元/月

3

550元/月

11

3520元/月

4

700元/月

12

4400元/月

5

880元/月

13

5600元/月

6

1100元/月

14

7040元/月

7

1400元/月

15

8800元/月

8

1760元/月

16及16以上

11200元/月

收费对象及范围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收费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送达核定通知书-送达排污费通知书-缴入国库

处罚措施:

警告、罚款

执法主体: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538-8335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