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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泰环罚决字[2017]8号


发布日期:2017-11-27   浏览次数: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名称:          泰安华泰非金属微粉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0734707830N       

      址:     泰安市泰玻大街泰山玻纤院内    

法定代表人:            殷善坤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9月23日、9月29日派出执法人员,就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认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9月23日,发现你单位料场东、南、北侧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部分堆放的物料超出西侧围挡,部分物料未有效覆盖,面积约10亩。另外,物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数量约9吨。以上事实有泰安市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音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20171013日以邮寄送达方式,书面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7年10月17日书面向我局提交《泰安华泰非金属微粉有限公司储存叶腊石原料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企业积极整改,具备法律法规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经研究对你单位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市邮局EMS收递回执、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以及《泰安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的通知》第24项:“堆存物料300吨以上或占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25项:“装卸物料10吨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365bet官网下载法制宣传科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71110